【北京诈骗罪辩护律师】北京刑事律师高同武办理诈骗1000万改变定性成功案例
北京刑事律师高同武办理诈骗1000万改变定性成功案例
2011年3月,张某某对被害人郝某称,购买了某市某乡的一处矿山准备开采,需要建设铁粉选厂缺少资金,向郝某提出借款500万元,三个月内归还,郝某同意。
2011年6月,被告人张某某仍以开矿缺少资金为由,第二次向郝某提出借款500万元,并称矿上铁粉品位好、产量高,买上大型设备几个月即可挣回钱全部还清债务,以此继续欺骗被害人。
从事实经过看,张某某不仅将郝某的钱全部投入到邵的项目中,自己也投入数千万,张某某没有为自己占有的目的,也没有为邵占有的目的,张某某的钱及娄某的钱全部用于盘活矿山项目(系生意上的正常运作)。
张某某与邵郝某多次接触,事后也有证据证明郝清楚张某某的项目。
三、如无法证明张某某与郝某之间的投资关系,也不能认为娄有非法占有的故意。
郝某将钱汇给张某某后,张某某认可郝某的汇款,并补写借条,这些都证明娄没有诈骗的故意。事实上张某某也将钱投入到正当的项目中,至于项目是否盈利,与张某某有没有诈骗的故意不具有关联性。
最终检方部分采纳了高同武律师的辩护意见,认定张某某不构成诈骗罪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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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5月31日 12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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